编辑: GXB156399820 2016-12-20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基本标准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本次股票公开转让 指 北京志强远大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元指人民币元 北京市百瑞(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致:北京志强远大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北京志强远大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股票公开转让的 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基本 标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志强远大为申请本次股票公开转让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基本 标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 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 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股票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股票公开转让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 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 查或做出任何保证;

北京市百瑞(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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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票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志强远大本次股票公开转让的授权和批准

2017 年9月27 日,志强远大召开股份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大会的股东共 计2人,代表公司 100%的股份.大会审议并通过了《通过关于北京志强远大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北京志强远大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议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股份公司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3、本次公司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事项业已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该事项尚需得到 股份转让系统的核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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