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6-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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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修改原第二十五条: 原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以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的股权登记日为准,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现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 以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的股权登记日为准,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と羌墙崴慊固峁┑墓啥峁餐怨啥矢竦暮戏ㄐ越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6、 修改原第二十六条: 原规定: 第二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现修改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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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修改原第三十一条: 原规定: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公司董 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 议的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 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於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现修改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 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 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於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 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