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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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修改原第八条: 原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1)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 ;

(2)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若适用)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5) 若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需对网络投票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若涉及增 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需对该提案的提出主体、表决程序出具法律意见;

(6)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现修改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1)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 ;

(2)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若适用)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 ― (4)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5) 对网络投票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若涉及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需对该提案 的提出主体、表决程序出具法律意见;

(6)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3、 修改原第九条: 原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天)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所包括的内容依照 《公司章程》 之规定. 现修改为: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天)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所包括的内容依照 《公司章程》 之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於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於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於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

6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4、 修改原第十二条: 原规定: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现修改为: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董事长指定的一名公 司董事主持.未指定会议主席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选举一人担任主席;

如果因任何 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 理人) 担任会议主席.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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