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6-12-23 |
(一)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226 号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动力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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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beilaw.com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2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三合盛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山西三合盛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接受山西三合盛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委托,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提供专 项法律服务. 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本所已经出具了《山西科贝律师事务 所关于山西三合盛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部出具的 《关于山西三合盛节能环保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首次信息披露的问题清单》 (以下简称 《问题清单》 )的要求,本所律师对《问题清单》所涉及的需要律 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 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2、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3 文件以及与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 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 的明确要求, 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合法性及对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项目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补充法律意见, 而不对公司的 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 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 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 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 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如在 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法律意见书》 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所在 《法律意见书》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