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6-12-25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 或其他持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出售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 函、二零一八年年报及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 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 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EVERBRIGH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57) 有关 发行新股份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之建议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星期三) 下午三时正假座 香港中区法院道太古广场港岛香格里拉大酒店五楼宴会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 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十五至第十九页.无论 阁下会否出席大会,务请 阁下尽 快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所印列之指示填妥代表委任表格,并交回本公司之 股份过户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一百八十三号合和中心 二十二楼,及无论如何必须於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 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 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香港,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指 本通函第十五至第十九页所载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九 日发出有关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星期三) 下午 三时正假座香港中区法院道太古广场港岛香格里拉 大酒店五楼宴会厅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 《公司章程细则》 」 指 本公司不时修订之公司章程细则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或其当时获正式授权之委员会 「回购授权」 指 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 权力,於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5(2)项普通决议案所 载期间内,回购最多达第5(2)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 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10%之股份 「紧密联系人」 指 具有 《上市规则》 所赋予之涵义 「 《公司条例》 」 指 《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622章) 「本公司」 指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China Everbright International Limited),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上市 「核心关连人士」 指 具有 《上市规则》 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当时之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币值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释义C1C「发行授权」 指 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 权力,於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5(1)项普通决议案所 载期间内,配发、发行及处理最多达第5(1)项普通 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20%之额外股份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当中 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 《上市规则》 」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 《证券及期货条例》 」 指 《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 「股份」 指 本公司之无面值股份 「 《回购股份规则》 」 指 《上市规则》 所载用以规管以联交所为第一上市地之 公司回购本身证券之有关规则 「股东」 指 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收购守则》 」 指 香港 《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 指 百分比 释义C2CCHINA EVERBRIGH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57) 董事: 执行董事: 蔡允革 (主席) 王天义 (行政总裁) 黄锦骢 (财务总监) 胡延国 (副总经理) 钱晓东 (副总经理) 独立非执行董事: 范仁鹤 马绍援 翟海涛 索绪权 注册办事处: 香港 夏悫道十六号 远东金融中心 二十七楼二七零三室 敬启者: 有关 发行新股份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之建议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 (其中包括) 建议更新发行授权、回购授权及重 选退任董事之资料,以及寻求 阁下在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星期三) 下午三 时正假座香港中区法院道太古广场港岛香格里拉大酒店五楼宴会厅举行之股东周 年大会 (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十五至第十九页) 上批准有关上述事宜之各项决议 案. 董事会函件C3C2. 发行股份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一般授 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股份,以及根 《回购股份规则》 行使本公司权力回购股 份.由於上述一般授权将於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故本公司拟寻求 阁下於 股东周年大会更新该等一般授权: (i) 授予董事发行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逾於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第5(1)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20%之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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