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6-12-30

(三)预案停止条件

1、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则公司 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如已达到该比例, 则以通过公司回购股票方式稳定公 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2)单一会计年度,作为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公司董事(不含控股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已实施一次,则除 非上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行自愿提出增持计划, 通过该种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 再实施. (3)单一会计年度,如前述(1)(2)项情形均已发生,且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累计增持公司股票支出已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则公司本年度稳定股价措施 可以不再启动.

(四)未按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

1、如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提出或促使公司股东大会 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则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自动延长十二个月;

同时自 上述情况发生的下一个自然月开始,薪酬降至原薪酬的 80%并持续

12 个月,且在此期 间内不得参与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

2、如董事(不含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控 股股东)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则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 期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

同时自上述情况发生的下一个自然月开始,薪酬降至原薪酬的 80%并持续

12 个月,且在此期间内不得参与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况时,公司 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股价稳定的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措施. 公司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 责任.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如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的,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 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将要求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四、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如 信息披露违规而赔偿投资者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本公司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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