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6-12-3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黑龙江省明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 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黑龙江省明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规 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 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 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及与年报 公告编号:2017-006 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遗漏、业 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2.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3.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4.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2.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发布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 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 良影响的;
3. 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 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公告编号:2017-006 6.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1. 对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当 及时进补充和更正公告;
2. 对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由公司证券部负责收集、 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 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董事会 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