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6-12-31 |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 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有 关的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提出相关处理方 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督促处理决定的执 行. 第十条 董事会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若公司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或董事涉嫌存在年报信息披露 公告编号:2017-006 重大差错,该工作人员或董事应回避. 第十二条 责任的承担形式: 1. 责令检讨并改正;
2. 通报批评;
3.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 赔偿损失;
5. 解除劳动合同;
6. 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1.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严处理: 1.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 素所致的;
2.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阻挠责任 追究调查的;
3.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可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公告编号:2017-006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明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1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