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9-07-04 |
11 法院公告2019年1月16日(2018 ) 浙0523破7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黄浩龙的申请, 于2018年12月25 日裁定受理浙江安吉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金地公司 ) 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浦源律 师事务所担任金地公司的管理人.
金地公司的债权人应 于2019年3月10日前向金地公司管理人 (通讯地址: 浙 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268号浙江浦源律师事务 所310 办公室;
邮政编码:313300;
联系
电话:0572-
5507691、 15857293069, 联系人: 应立锋) 申报债 权, 书面说明债权数额、 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 权, 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 权, 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 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 不再对你补充分配, 为 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由你承担.未 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 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安吉县人 民法院 ( 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6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 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时, 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系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 份证明书;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委 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 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18 ) 浙0523民初3258号 杨庭强、 葛宝华: 本院受理原告庄菊珍诉被告杨庭 强、 葛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 其他方式送达,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 十二条之规定, 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
2018 ) 浙0523民初 325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杨庭强给付原告 庄菊珍借款3万元及利息 ( 自2018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 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利随本清) , 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履行.
二、 驳回原告庄菊珍其他诉讼请求.如 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 元, 由被告杨庭强负担, 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 纳.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 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18 ) 浙0702民初13899号 陈建民: 本院受理原告马如梅与被告陈建民民间 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被告陈建民公告送达本院 (2018) 浙0702民初1389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 证据副 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 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 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遇 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 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702民初13566号 刘伟娜: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辉与被告刘伟娜民间 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被告刘伟娜公告送达本院 (2018) 浙0702民初1356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 证据副 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 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 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遇 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 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