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9-07-04 |
2018 ) 浙0782民初24674号 曾文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翼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诉被告曾文幸追偿权纠纷一案, 因你下落不明, 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92条之规定, 向被告曾文 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 书、 权利义务告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开庭传票 等诉讼材料, 原告浙江翼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请: 被告 支付代偿款3810.76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 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 定于2019年4月9日上午9时, 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 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18 ) 浙0723民初3438号 浙江欧宇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龙驰工 贸有限公司诉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现向你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