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9-07-04 |
2018 ) 浙0702破29-1号 本院在 (
2015 ) 金婺执民字第4274号执行案中, 发现 浙江汉晟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 于2018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浙江汉 晟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 日指定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 该公司 管理人通讯方式: 通信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路999号 置信广场13楼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
邮政编码: 321000;
联系
电话: 0579-83187997, 15088200185. 浙江汉晟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东、 高管及 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 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 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 内提交相关材料的, 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汉晟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2月22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书面说明债权数额、 有 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 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 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 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 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 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 汉晟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 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4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判 庭 (金华市兰溪街210号)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 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 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 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 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 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781破21号 兰溪市新宇麻业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8年12月20 日根据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 兰溪市新宇麻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之规定, 从即日起至破产 清算程序终结之日, 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 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 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 有关财务会 计报告及其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 况.
二、 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 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 程序终结之日, 法定代表人、 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 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
1 )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 产、 印章和账簿、 文书等资料;
(
2 ) 根据本院、 管理人的要 求进行工作, 并如实回答询问;
(
3 )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 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
4 ) 未经本院许可, 不得离开住所 地;
(
5 )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 管理人接管时, 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 手续, 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 法定代表人和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债权 人会议. 兰溪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