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7-01-06 |
T PARTNERS 关于中天引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国南京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1-3-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天引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中天引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中天引控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申请人 或 中天引控 或 公司 )的委托,担任其本次申 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申请人本次挂牌事宜,已出具了《江苏 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天引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现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6 年1月18 日下发的 《关于 中天引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 意见》 )的要求,就《反馈意见》所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 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与《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共同构成本所律师为本 次挂牌出具的完整的法律意见;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的前提、声明和 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 称,如无特别说明,与《法律意见书》的释义一致.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就本次挂牌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1-3-2 正文
一、 《反馈意见》
一、公司特殊问题 之
1、公司股东存在机构投资者.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公司、原股东与机构投资者签署的协议中是否存在 涉及对赌、股权回购等条款的内容,若存在请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 债权人利益情形. 回复: 申请人现有股东中,共有
6 家机构投资者,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备注1安徽展元 设立时股东
2 江苏拓元 设立时股东
3 上海伟良 设立时股东
4 久毅瑞盈基金 设立后进入的股东
5 中和鼎成 设立后进入的股东
6 宝利通达 设立后进入的股东 本所律师查阅了申请人历次增资、转让时签署的协议及董事会、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决议等;
重点查阅了申请人
2014 年5月、2015 年9月与股东中和鼎成 签署的《定向增发股份认购协议书》 、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相 关决议;
重点查阅了
2015 年9月李霞与久毅瑞盈基金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 ;
重点查阅了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