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7-01-06 |
1、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低,未形成单一股东控制 申请人除因减资事项在
2014 年7月至
11 月间短期存在单个股东股权比例达 到41.10%的情形外,其余期间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超过 30%,自2014 年11 月起,公司股权进一步分散.申请人目前共有
30 名股东,股权结构比较分散, 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超过 13%,其中前五名股东中和鼎成、李霞、安徽展元、 宝利通达及江苏拓元的持股比例分别为 12.50%、 11.62%、 11.04%、 8.83%及8.39%, 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控制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2、基于股东间关联关系进行分析,未形成某组关联股东的单方控制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1-3-6 (1)申请人股东间授权委托情况 序号 委托人 受托人 受托人合计控制股权 委托代理期限 委托代理事项
1 肖海平 王| 4.42%
2 贺向阳
3 冯翌菲 陈虹 9.28%
4 张前
5 汪洪 付健 4.42%
6 李言
7 张盛 杨涛 5.74%
2015 年8月31 日至2016 年8月30 日 委托人委托受 托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