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7-01-07 |
5 号-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起设立申报材料之二 2-4 释义在《东方红
5 号-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计划、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指东方红
5 号-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说明书:指本《东方红
5 号-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3、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指《东方红
5 号-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4、 《管理办法》 :指《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5、 《细则》 :指《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
6、元:指人民币元.
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8、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代理推广机构:指具有集合计划代理推广资格、依据有关《代理推广协议》办理集合计 划认购、申购、退出、分红等集合计划业务的代理机构.
11、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2、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集 合计划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委托人名册等.
13、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的约束,根据《集 合资产管理合同》 及说明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
14、委托人:指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合法取得集合计划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或 机构投资者.
15、个人投资者:指依法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
1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 合格境外机构.
17、集合计划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委托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东方红
5 号-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起设立申报材料之二 2-5
18、交易账户:指投资者在办理认购/申购时,在推广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用于投资者参 与、退出、分红及清算本集合计划资金的划拨.
19、成立日:指在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的
6 个月内,集合计划推广开 始之日起
60 日内,集合计划参与规模超过或等于
1 亿元人民币、且委托人人 数不低于
2 人后,计划管理人可以依据《管理办法》 、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本说明书和实际发行情况停止发行,并宣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20、推广期:指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的
6 个月内,自集合计划开始推广到成立 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60 日.
2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2、T 日:指推广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认购、申购、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
23、T+n 日:指T日后(不包括 T 日)第n个工作日.
24、封闭期:指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的三个月,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