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7-01-07 |
7 天) 、政府债券(到期日在
1 年以上) 、 央行票据(期限大于
1 年) 、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型基金、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 行理财计划等.其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集合资产净值的 30%(因规模缩 水导致的被动超比例需在
2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
2、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指期货、权证等,股指期货投资 范围是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占资产净值的 0~95%,其中权证 东方红
5 号-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起设立申报材料之二 2-8 上限为 3%.
3、现金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 等各类存款) 、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不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
1 年内的政府债券、 到期日在
1 年内的央行票据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占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4、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5、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资产总市值的 20%.
6、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7、在任一时点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和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合计不超过资产 净值的 95%.
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5%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集合计划如需投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需与托管人就账户开立、资金划付及保管等 事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投资.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 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7%. (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交易完 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