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7-01-2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兆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7]字0110 第0003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085 传真:029-8515

0267 法律意见书 2-1-2-1 目录释义.

2 正文.1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1

二、本次交易的授权和批准.10

三、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11

四、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32

五、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买卖 该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32

六、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事实发生之日 起前

24 个月内与该公众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况.33

七、本次交易目的以及后续计划.33

八、本次交易对公众公司的影响.36

九、收购人公开承诺事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36

十、本次收购的中介机构.38 十

一、关于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39 十

二、结论意见.39 法律意见书 2-1-2-2 释义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收购报告书》 指 《江苏兆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环装备/上市公司/收购 人/公司 指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系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00140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启源 工程公司 指 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曾用名 中 国新时代国际工程公司 中节能集团 指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曾用名 中国节能 环保集团公司 中机国际 指 中机国际(西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中节能资本 指 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中陕装 指 中节能(陕西)环保装备有限公司 兆盛环保/公众公司/被收 购人/标的公司 指 江苏兆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 指 江苏兆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100%的股份 标的资产转让方/交易对 方指向中环装备转让标的资产的兆盛环保的全部股 东,具体指周震球、周兆华、黑龙江省容维投资 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市金久盛投资企业 (有 限合伙) 、羊云芬、王羽泽、周建华、尹志强、 尹曙辉 补偿义务人 指 周震球、 周兆华、 羊云芬、 金久盛投资、 周建华、 尹志强、尹曙辉 黑龙江容维 指 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 曾用名 黑龙江省容维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金久盛投资 指 无锡市金久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周震球及其一致行动人 指 周震球、周兆华、羊云芬和金久盛投资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 指 收购人采取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方式购 买交易对方所持标的公司 100%的股权之行为 《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协 议》 指 收购人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 《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意见书 2-1-2-3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5号准则》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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