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7-01-21 |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 报告书》 《投资者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细则(试行) 》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元指人民币元 法律意见书 2-1-2-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兆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7]字0110 第0003 号致: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中环装备的委托,担任中环装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第5号准则》的要求,就中环 装备编制的《收购报告书》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收购人和被收购人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于本法律意 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并就 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明确要求,对本次收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会计、审计、资 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 法律意见书 2-1-2-5 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 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收购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 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法律意见书 2-1-2-1 正文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的基本信息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系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727342693Q 法定代表人 黄以武 注册资本 34,515.4706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时间 2001年3月28日 营业期限 长期 住所 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 经营范围 光机电一体化装备的设计、开发、制造、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