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7-01-28 |
1 、 公司与华宇铝电签订了《氧化铝长期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06-YCQ-GL-10)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从
2007 年1月1日起至
2010 年12 月31 日止,向华宇铝电销售氧化 铝产品共计八十八万吨;
其中
2007 年二十二万吨、2008 年二十二万吨、2009 年二 十二万吨、2010 年二十二万吨. (2)交易价格 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确定交货当月该产品的价格:2007 年按照上个月上海期 货交易所三月期货铝锭结算价加权平均值的 17%计算;
2008 年按照上个月上海期货 交易所三月期货铝锭结算价加权平均值的 17%计算;
2009 年按照上个月上海期货交 易所三月期货铝锭结算价加权平均值的 17%计算;
2010 年按照上个月上海期货交易 所三月期货铝锭结算价加权平均值的 17%计算. (3)结算方式 华宇铝电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购销量、价格,向公司预付当月产品的全额 货款.华宇铝电承诺至迟应在每月的
15 日前将前述款项汇至公司制定的账户,逾期 视为华宇铝电违反合同,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双方同意按月据实结算当月的全 部货款和相应运费、保险费及其他运输杂费(如有) ,每半年核对一次双方往来帐.
2、2006 年8月,公司与华宇铝电签订了《氧化铝现货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编 号2006-BC-11) , 约定: 双方同意签订的编号为 2006-SD-AO-
09、 2006-SD-AO-11VII
5 的《氧化铝购销合同》的剩余合同量的价格按照上个月上海期货交易所三月期货铝 锭结算价加权平均值的 17%计算,不再按照 公司依据交货时市场行情制定的价格 计算. (1)2005 年12 月,公司与临沂江泰签订了《氧化铝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2006-SD-AO-09)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公司从
2006 年1月1日起至
2006 年12 月31 日止,向临沂江泰购买商标为 山铝牌的氧化铝产品二万吨,双方同意公司按月均衡向临沂江泰提供产品,临沂江 泰按公司实际提供的数量进货;
②交易价格 公司依据交货时市场行情制定的价格. ③结算方式 临沂江泰按款到发货的方式向公司支付货款,按月据实结算当月的全部款项. (2)2006 年6月,公司与临沂江泰签订了《氧化铝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2006-SD-AO-11VII)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公司从
2006 年7月1日起至
2006 年12 月31 日止,向临沂江泰购买商标为 山铝牌的氧化铝产品六万吨,双方同意公司按月均衡向临沂江泰提供产品,临沂江 泰按公司实际提供的数量进货;
②交易价格 公司依据交货时市场行情制定的价格. ③结算方式 临沂江泰按款到发货的方式向公司支付货款,按月据实结算当月的全部款项. 事项二:
1、2006 年3月20 日,公司与抚顺铝厂(非关联人) 、抚顺铝业(关联人)于淄 博市签订了 《补充协议》 (合同编号 2004-YCQ-35BC) , 约定: 公司与抚顺铝厂于
2004 6 年11 月25 日签订的氧化铝长期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2004-YCQ-35)和2005 年12 月6日签订的
2006 年氧化铝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2006-SD-AO-04)中的主体变更为 抚顺铝业,上述购销合同中原由抚顺铝厂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抚顺铝业公司 承继. (1)2004 年11 月25 日,公司与非关联人抚顺铝厂于淄博市签订的《氧化铝长 期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2004-YCQ-35)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公司从
2005 年1月1日起至
2007 年12 月31 日止,向抚顺铝厂销售氧化铝 产品共计三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