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7-01-31

(二)本次回购符合《回购办法》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经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10]1790号 《关于核准浙江新界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超过 2,000万股.2010年12月31日,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上市,股 票简称 新界泵业 ,股票代码为002532.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第

(一) 项的规定.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检索核查, 公司最近一年内不存 在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最近一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回购办法》 第八条第

(二)项之规定.

3、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新界泵业回购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于2018年3月2日的发布的编号2018-021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修订稿) 》 ,本次回购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6,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截至2018 年3月31 日,公司总资产2,042,668,079.86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436,676,676.94元,流 动资产874,782,176.69元. 若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全部使用完 毕,按2018年3月31日的财务数据测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为 4.90%、约占归属于上市股东的净资产的比重为6.96%、约占流动资产的比重为 11.43%.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根据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以不超 过人民币10,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回购公司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 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 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符合 《回购办法》 第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

4、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 根据《上市规则》5.1.1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在深交所 上市的,公开发行的股票需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公司股份总额超过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上.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截至2018年6月14日,公司总股份为 515,315,300股.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8.8元/ 股(鉴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调整为不 超过人民币8.8元/股)进行测算,若全额回购,预计回购股份约为11,363,636 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2.21%,回购完成后公司总股 份减 少至 503,951,664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111,897,292.00股,无限售条件股份为 392,054,372.00股.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本次回购不以终止上市为目的,回购过程中公司将以 维持上市条件的要求进行回购,回购后的社会流通股占比仍高于10%.因此,本 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证券法》 、 《上市规则》 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第

(四)项的规定.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新界泵业回购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符合 《公司法》 、 《证券法》 、 《回购办法》 及 《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实质条件.

三、本次回购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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