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7-01-31 |
1、2018年2月7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等公告.
2、2018年2月13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2018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子议案暨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 告》及《关于收到持股3%以上股东临时子议案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2 月12日收到持股3%以上股东许敏田先生提交的 《关于增加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子议案的函》 ,提请公司董事会将《拟用于 回购的资金总额下限》作为临时子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同意将其作为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第1项议案 的子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2018年2月27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回购股份事项 前十名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 .
3、2018年3月2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2018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及《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修订稿) 》 .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公司法》 、 《证券 法》 、 《补充规定》 、 《业务指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新界泵业回购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修订稿) 》 ,本次回购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 《回购办法》 、 《补充规 定》 、 《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 并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
2、公司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 、 《回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实质性条件.
3、公司本次回购已经按照《回购办法》 、 《补充规定》 、 《回购指引》规定的 相关程序在规定期限内以规定方式在指定媒体上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完成本次回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新界泵业回购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