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7-02-09 |
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 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 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经核查,蓝天集团本次股票发行前股东人数为30人,全部为自然人股东;
本次股票发行新增股东13人,全部为自然人股东,发行完成后股东合计为43人, 累计不超过200人.同时,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为公司原股东8名、核心员工13名, 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5 东海证券认为:蓝天集团本次股票发行之后的股东数量为43人,未超过200 人,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中豁免申请核准情形,但 应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备.
二、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公司依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建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了各机构职责和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完整的保存;
公司强化内部管理, 完善了内控制度,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 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从而在制度基础上能够有效地保证公司经营业务的有效进行, 保护资产的安全和 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东海证券认为:蓝天集团制定的《公司章程》内容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有关规定;
各项规则、制度等能够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
公司建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清晰、运行规范,能够保障 股东合法权利;
公司自挂牌至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 情况等均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违反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蓝天集团于2016年5月1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 在申请 挂牌及挂牌期间,公司及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因信息披 露违规或违法, 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 处分、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涉及本次股票发行事项, 蓝天集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www.neeq.com.cn)共发布了14份公告,具体为:
(一)2016年9月13日公布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2016年9月13日公布 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三)2016年9月13日公布的《关 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
(四)2016年9月13日公布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