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7-02-11 |
com 北京 天津 上海 深圳 广州 西安 沈阳 南京 杭州 海口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9】第0373 号致: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一八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 《安 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 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其所涉及的事实 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法律意见书
2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 文件 )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 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 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公开发布的《安徽国祯环保节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五十三次会议于
2019 年4月25 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集召开
2018 年度股 东大会的议案》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公开发布的《安徽国祯环保节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