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7-02-21

50000 元, 出票 日期2017年7月7日, 到期日2018年1月7日, 出票人 方正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付款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 收款人方正阀门集团 上海有限公司, 背书人方正阀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 依法办理了公示 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

2018 年2月6日作出 (2017) 浙0324 民催

6 号民事判 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申请 人上海顺达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 求支付.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 浙0424民初3763号 楼玉强: 本院受理原告海盐县武原镇洪家水暖 建材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已经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7) 浙0424民初3763号 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 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 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二份, 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 浙0381破205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瑞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瑞豪公司) 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 发现瑞豪公司 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一款规 定的情形, 征得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瑞安支行的同意后, 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 并于2017 年12 月20 日裁定受理瑞豪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2018 年1月24 日, 本院指定北京盈科 (温州) 律师事 务所为瑞豪公司管理人.瑞豪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18 年4月20 日前, 向管理人北京盈科 (温州) 律师 事务所[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

525 号同人恒玖 大厦22 楼;

邮政编码:325200;

联系人:林力(13587681919) 、 金炳聪 (13706679618) ]申报债权.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 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 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 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 行使权利.瑞豪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 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因瑞豪公司已经歇业, 且法定代表人戴国清下 落不明, 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 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 视为送达.瑞豪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 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 债权清 册、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 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 义务, 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 法律责任;

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 有关 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人民法院 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

2018 年4月24 日下午

14 时在瑞安市 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瑞豪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 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 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参加会议 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 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 浙0381破51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欧川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欧川公司) 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 发现欧 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情 形, 遂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征 得申请执行人王文林的同意, 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于2018 年1月30 日裁定受理欧川公司破产清算一 案, 并于2018年2月5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为欧川公司管理人.欧川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3 月19 日前, 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 瑞安市明珠大厦3幢2单元3楼律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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