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7-02-21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 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 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 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七条 由本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视同 本公司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 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于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九条 以下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批: 北京富电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一)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包括本数)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5%以上(包括本数)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 ;

(二)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关联股东应当在股 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三) 公司与关联人针对关联交易订立的书面协议中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 的,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 其他对公司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第十条 以下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批:

(一)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包括本数)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5%,但在第九条所述标准以下的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其他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 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第

九、

十、十一条的规定. 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 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 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结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对于第六 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 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但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 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北京富电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 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二)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 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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