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7-02-21

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北京富电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执行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各自的权限审批后,公司与关联 方签订有关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该关联交易协议和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 效. 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签订并在有效期内, 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 化而必须修改或终止有关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的, 双方当事人可签订补充协议或 终止协议,经董事会、股东大会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 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可 以聘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富电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 联交易,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

对本公司当年度将要发生 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修 改后重新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后的日常关联交易需及时披露;

已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 履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公司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三) 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

(四) 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

(六)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交易概述;

(二)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 况,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 的重大争议、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 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 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交易标的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 还应当说明出售或购买的核心技术对公司未 来整体业务运行的影响程度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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