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7-02-21 |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6、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 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三)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 北京富电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六条第(十一)至(十五)项所列的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 公司应当将新修 订或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没有具体交易 金额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对于每年发生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 报告之前, 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 计金额,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 据超出金额,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