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7-02-21 |
一、公司特殊问题
1、2015 年开始,商业模式由 EPC 向建设-移交-运营(BTO)模 式全面转型.
(1)请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 BTO 项目的投资额、建设 期、移交期、运营期、收益分配情况,并详细说明公司针对 BTO 项目 的会计核算过程. (2)请公司结合投入与收益预测情况补充分析上述 两个 BTO 项目的预期收益, 并说明是否存在无法收回投资成本的风险, 如存在,请做重大事项提示. (3)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补充核查公司 BTO 项目的会计处理方法,并对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发表 专业意见. (1)请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 BTO 项目的投资额、建设期、移 交期、运营期、收益分配情况,并详细说明公司针对 BTO 项目的会计 核算过程. 【回复】 公司从
2015 年开始向 BTO 业务模式转型,BTO 项目分为已签定移交协议的 BTO 项目和尚未确定业主的 BTO 项目. 已签定移交协议的 BTO 项目有两个: 项目
一、云南昆明富民县白石崖 50MWp 农光 互补地面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二、山东莱芜苗山 40MW 光伏发电项 目移交对象(业主方) 中民新能投资有限公司 国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金额(万元) 32,916.00 26,052.00 建设期
2015 年5月-2015 年11 月2015 年9月-2016 年1月移交期 项目完工至股权转让完成 项目完工至股权转让完成 运营期
25 年25 年 收益分配 1.中清能绿洲公司与富民项目公司签订 EPC 总承包合同,提供工程服务,按工 程进度向项目公司收取工程款.中民新 能协助解决项目建设期融资;
2.项目建成后,项目接收方按合同约定 收购项目公司 80%股权,并支付兑价;
3.中清能绿洲自建设完成至股权转让完 成期间,享有电费、电价收益的 70%;
4.中清能绿洲持有项目公司 20%股权, 每年依项目公司章程约定分红;
5.中清能在项目运营期内为项目公司提 供运维服务, 享有运维收益.
1 中清能绿洲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 EPC 承包合同,提供工程服务,向项 目公司收取工程款,国开新能协助 解决项目建设期融资.
2、项目建成后,项目接收方按合同 约定收购项目公司不少于 80%股权, 并支付兑价. 3.中清能绿洲以持有项目公司股份 享有年度利润分配权. 尚未签定移交协议的 BTO 项目情况如下: 公司已取得发改委备案但尚未签署移交协议的项目包括: 中节能绿洲莘县徒 骇河
20 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及奎屯绿能七师
131 团光伏农业一体化一期 20MW 项目. 以上项目均处于前期筹划或施工准备阶段,投资额及建设期等事项尚未确定. 公司与国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就新疆、河北、山东等地
60 兆瓦光伏电站 项目签署合作协议,就3个项目公司股权转让达成初步意向. 公司对 BTO 项目的会计核算过程如下: 结合公司目前的商业运作模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 四条关于收入确认的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关于建造合 同收入的相关定义,公司目前 BTO 项目的会计核算办法分为两种情况:
一、若项目在建造期间,公司已与意向购买方签订出售协议,依据协议的约 定,根据购买方的要求定制建造光伏电站,则按照 建造合同模式 进行核算, 在建设期间内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或其他适当方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 同时结转合 同成本到主营业务成本. 如果涉及款项分期支付的,则建设期间内确认的建造合 同收入总额等于未来应收金额折现到建造合同预计完工日的折现值, 后续收款期 间内则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 具体来说,以云南富民项目为例,公司与中民新能签定项目移交协议,约定 合同金额. 公司根据中民新能的要求进行电站建设,中民新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节 点向公司支付建设资金.公司按照 建造合同模式 进行核算,在建设期间内采 用完工百分比法或其他适当方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 同时结转合同成本到主营业 务成本.即建设期,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