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7-02-21 |
15 号―建造合同》按照完工百分 次确认相关收入和成本;
移交时点,母公司单户报表上采取转让股权方式进行项 目移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合并层 面上反映的是至此项目实现的全部收入成本;
项目移交后,依据合同约定公司进 行电站后期的运营,即公司提供运维服务享受运维收益,公司拟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
14 号――收入》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基本会计处理如下: 建造期间: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结算工程价款 借:应收账款――甲贷:工程结算 确认计量收入费用: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移交时: 借:应收账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如有) 运营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二、若项目在建造期间,公司尚未与任何意向购买方签订转让协议,即 先 有项目,后有购买方 ,按照 销售商品模式 进行核算.存货成本按照实际发 生的建造等相关成本确定, 在有明确的购买方并将项目出售时,按照出售价款确 认为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将对应的存货成本结转为主营业务成本.如果涉及款项 分期支付的, 则在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时点按未来应收款项的折现值确认主营业务 收入,后续收款期间内则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基本会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借:应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 :工程施工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二节 四
(六)公司 BTO 业务情况补充如下: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已签署移交协议的 BTO 项目情况如下: 项目
一、云南昆明富民县白石崖 50MWp 农光 互补地面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二、山东莱芜苗山 40MW 光伏发电项 目移交对象(业主方) 中民新能投资有限公司 国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金额(万元) 32,916.00 26,052.00 建设期
2015 年5月-2015 年11 月2015 年9月-2016 年1月移交期 项目完工至股权转让完成 项目完工至股权转让完成 运营期
25 年25 年 收益分配 1.中清能绿洲公司与富民项目公司签订 EPC 总承包合同,提供工程服务,按工 程进度向项目公司收取工程款.中民新 能协助解决项目建设期融资;
2.项目建成后,项目接收方按合同约定 收购项目公司 80%股权,并支付兑价;
3.中清能绿洲自建设完成至股权转让完 成期间,享有电费、电价收益的 70%;
4.中清能绿洲持有项目公司 20%股权, 每年依项目公司章程约定分红;
5.中清能在项目运营期内为项目公司提 供运维服务, 享有运维收益.
1 中清能绿洲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 EPC 承包合同,提供工程服务,向项 目公司收取工程款,国开新能协助 解决项目建设期融资.
2、项目建成后,项目接收方按合同 约定收购项目公司不少于 80%股权, 并支付兑价. 3.中清能绿洲以持有项目公司股份 享有年度利润分配权. 尚未签定移交协议的 BTO 项目情况如下: 公司已取得发改委备案但尚未签署移交协议的项目包括:中节能绿洲莘县 徒骇河
20 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及奎屯绿能七师
131 团光伏农业一体化一期 20MW 项目.以上项目均处于前期筹划或施工准备阶段,投资额及建设期等事项尚未 确定. 公司与国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就新疆、河北、山东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