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7-02-22 |
5 ― 议,协议四方须按照协商确定之股权比例,共同拓展山西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市场,包 括但不限於,投资新建阳泉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及朔州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协议各方现 仍继续就上述个别项目进行深化之调研工作.个别项目之具体合作事宜将以协议各方签 订之项目投资合作合同等法律文件之约定为准.本公司预期该两个项目的总投资成本约 为人民币10亿元.一如建议海淀项目,本公司拟利用建议交易可能产生之所得款项净额 之有关金额拨付其分担的建议山西项目成本. 本公司有意将建议交易之所得款项净额用作以下用途及项目: ? 拨付建议绿能项目(估 计所需资金为2,490,000,000港元)、建议海淀项目(估 计资本承担总额为1,150,000,000 港元)及建议山西项目(估 计投资成本总额为1,240,000,000 港元) ;
? 此外, 由於本公司继续发掘投资机会, 其有意分配最多100,000,000美元(约 778,000,000 港元) 以拨付本集团可能出现以及透过在可就建议绿能项目或建议山西 项目 ( 「潜在项目」 ) 订立正式协议前订立正式协议而执行之潜在垃圾发电项目. 凭藉北京控股在公用设施业务方面之丰富经验及领导地位,本公司自其首次公布其有意 进军垃圾发电业后现正识别其他潜在垃圾发电项目.除上述三项个别项目外,本公司须 在项目规划及投标方面保持资金灵活性.凭著充裕之手头现金,其将有助本公司加快争 取新垃圾发电项目及订立具约束力合约之过程,根壹苹被帷⒅泄ㄉ璨考爸 国环境保护部共同颁布之行内指引 《关於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 的通知》 ,其通常需要以股本形式之投资总额为不少於20%. 潜在项目 (如同建议绿能项目及建议山西项目) 所调配之资金受限於本公告 「认购协议之 进一步补充协议 ( 「第三份补充协议」 )― 第三份补充协议之标的事项」 分段所述本公司 ―
6 ― 必须达成的通知先决条件,包括於完成起计一个历年内订立有关任何该等项目之正式 协议) 后方可进行.此外,订约方已同意本公司在动用建议绿能项目、建议山西项目及 潜在项目 (尚未订立任何正式具约束力之协议) 之所得款项净额时采纳混合使用法,因此,倘本公司未能於完成日期起计一年内就建议山西项目订立任何正式具约束力协议, 建议交易之所得款项净额 (将以其他方式用作拨付建议山西项目) 将被分配用於建议绿 能项目,该金额为参考上述估计建议总投资成本后须用作拨付该项目之全数成本.建议 绿能项目或建议山西项目未有动用之建议交易之任何所得款项净额将参考上述最高金额 100,000,000美元 (约778,000,000 港元) 后用於潜在项目. 本公司有意日后将手头现金等本集团内部资源以及银行贷款等外部资源拨付作建议项目 之额外资金需要.凭著完成建议项目 (尤其是建议绿能项目) ,本公司预期可自经营业务 产生正面现金流,亦可取得更佳的债项融资能力. 有关建议交易之条款及建议交易之所得款项用途之详情将进一步载列於本公司预期将於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或之前寄发之该通函内. 承董事会命 北京发展 (香港) 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王勇 香港,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鄂萌先生、张虹海先生、王勇先生、燕清先生、沙宁女 士和吴光发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