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7-02-26 |
2 ― 附件 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促进资源节 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民用 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规划、 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拆除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 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 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 供健康、舒适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根据国家和省现有相关标准,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 星等三个等级. 第三条【立法原则】 绿色建筑的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 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发展绿色建筑应遵循 适用、经济、绿色、美观 的建筑方针, ―
3 ― 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技术,不 断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 发展绿色建筑应当以城镇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第四条【目标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建筑 发展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目 标责任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住建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监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 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相关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从业主体及其行为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 系.加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持证 上岗监督管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七条【投入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促进绿色 建筑发展的资金投入,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 运营绿色建筑.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培训, 培育市场导向下的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 步和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
4 ― 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绿色建筑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着力 引导公民树立绿色发展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态发展方式和生活 方式. 鼓励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开展绿色建筑的宣传、 培训和教育.
第二章 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九条【总体规划相关要求】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导则.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 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与城市、镇总 体规划相衔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确定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及 布局要求,包括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装配式建筑、超低能 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要求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等内容, 明确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和绿色建材应 用的比例.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 设区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 定的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进行建设.下列建筑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并按照二星级以 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