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7-02-26 |
(二)节能、节水、垃圾收集和建筑用能、用水分项计量、 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设施设备设置规范,运行正常;
(三)通风、空调、照明、供暖、电梯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 统运行正常,记录完整;
(四)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 居等绿色性能符合要求.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绿色运行要求.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中应当包含绿 色建筑专项验收,未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或者绿色建筑专项验 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建筑物上设置明显标 牌,标明该建筑物的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节能环保技术指标.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 ―
8 ― 商品房,应当在销售现场公布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节 能环保技术指标等相关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 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信息和设施设备保修 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运行和改造 第二十三条【运行要求】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管 理人应按照以下要求对绿色建筑进行运行管理:
(一)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节能、节水、垃圾收集和建筑用能、用水分项计量、 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通风、空调、照明、供暖、电梯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 统运行正常,记录完整;
(四)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 居等绿色性能符合要求.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绿色运行要求. 第二十四条【物业要求】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与 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应当载明符合绿色建筑运营要求 的物业管理内容. 节能、节水、环卫、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应当由专业技 术人员或者受委托的专业服务企业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五条【能耗监测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耗情 ―
9 ― 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耗监测平 台.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 对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按要求定期将建筑能耗情况报送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同级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监测平 台的运行维护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第二十六条【能耗监测】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 筑应当安装分类分项(电耗量、水耗量、供热消耗量、燃气消耗 量等)用能计量装置,并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能耗监测 系统联网,实时上传建筑能耗数据.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 保证能耗分类分项计量装置正常运行,并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能耗限额管理】 实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制度.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征收超标准耗能 加价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既有建筑绿色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推动既有民用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