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7-02-28 |
(四)问题 18,请结合通德电子的股东情况,进一步说明通德电子是否为 发行人的关联方,而非历史关联方 回复: 信达律师查阅了通德电子及其股东力加电子的工商登记资料,苏陟、夏登峰 的辞职文件,通德电子相关财务报表以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 告. 1. 首次申报时将通德电子认定为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的原因 通德电子于2009年8月设立,自2011年7月通德电子转让其主要经营性资产 后,通德电子至今未再开展生产经营,苏陟及其控制的力加电子(合计持有通德 电子37%股权)作为通德电子股东亦多年未再行使股东表决权等相关股东权利, 2017年4月7日,发行人董事苏陟、监事夏登峰分别向通德电子辞去二人在通德电 子的董事职务,且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通德电子未发生交易.因此,首次申报时将 通德电子认定为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 2. 结合通德电子的股东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现将通德电子认定为发行 人的关联方 法律意见书 8-2-7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通德电子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广州半导体材料研究所 72.00 45.00
2 广州力加电子有限公司 46.40 29.00
3 苏陟 12.80 8.00
4 夏登峰 12.80 8.00
5 曾卫东 9.60 6.00
6 郑永德 6.40 4.00 合计 160.00 100.0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通德电子股东力加电子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苏陟 75.00 50.00
2 李冬梅 15.00 10.00
3 夏登峰 60.00 40.00 合计150.00 100.00 苏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冬梅合计持有力加电子60%股权,对其形成控制.力 加电子直接持有通德电子29%股权,同时苏陟直接持有通德电子8%股权.苏陟 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冬梅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能够控制通德电子37%表决权,对 其构成重大影响,因此,现将通德电子认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通德电子为发行人的关联方,报告期内通德电子与 发行人不存在交易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
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之 十
一、关联 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中修改披露通德电子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法律意见书 8-2-8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信达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及信达盖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8-2-9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炯 唐都远 王城宾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