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7-03-06 |
(一)建设周期内的每年
3 月底前,牵头高等学校编制《山 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价报告》(见附件 1),连同 相关证明材料及 《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价指标及 计分表》(见附件 2)、《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实施成效 汇总表》(见附件 3),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各协同创新中心自评材料进行 审核,随机对部分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第十一条 第三方验收评价的程序和内容包括:
(一) 确定第三方机构.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根据政策要求, 确定委托进行验收评价的第三方评价机构, 并由第三方评价机构 组织成立专家组. 专家组由学术、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评价实 行回避制度, 专家不参加本单位牵头组建或本人参与的协同创新 中心的评价. 专家应严格按照绩效评价工作要求, 遵守评价纪律, 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价职责和权力,并对评价工作所涉及 ―
6 ― 的材料、业务内容、相关知识产权、评价结果等负有保密义务.
(二)书面评审.专家组对各协同创新中心上报的绩效自评 报告进行书面评审.
(三)现场核查.被评价协同创新中心向专家组汇报项目实 施情况、科研创新与产出情况、经济社会服务与贡献情况、资金 投入及使用情况、目标完成及综合效益情况等,同时提供相应佐 证材料. 专家组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 查阅佐证材料并进行质询, 由被评价协同创新中心进行答疑. 第十二条 专家组依据评价指标, 结合书面评审和现场核查 情况,通过记名方式对协同创新中心打分. 第十三条 每个协同创新中心验收评价后, 由专家组形成评 价意见, 包括总体评价、 评价得分、 存在的问题、 改进的建议等. 在第三方验收评价工作结束后,由专家组汇总形成全面评价报 告,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反馈评价情况,包括项目实施总体情 况、存在的突出问题、项目管理的亮点、改进工作的建议、具有 推广价值的措施等.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成绩=年度自行评价平均成绩*30%+第 三方验收评价成绩*70%.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成绩
90 分及以上的为 优秀 等次, 80―89 分的为 良好 等次,60―79 分的为 一般 等次,达 不到
60 分的为 较差 等次. ―
7 ―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报告和证明材料存在严重虚假不实, 评 定为 较差 等次.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评价成绩为 优秀 的,优先推荐申报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评价成绩为 较差 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评价仍为较差的,取消 山东省高等 学校协同创新中心 资格,并扣回省财政资金.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 结建设成效及管理经验,完善管理办法,引导建设单位不断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增强高 等学校服务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教〔2013〕81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价报告 2.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价指标 及计分表 3.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实施成效汇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