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7-03-13

项目小组中的注册会计师、律师、行业分析师已就尽职调查中涉 及的财务事项、法律事项、经营事项出具了调查报告;

项目小组已按照《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的要求进行了尽职调 查.

(二)公司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 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试行) 》 的格式要求,制作了《浙江自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公司 挂牌前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信息披露的要求.

(三) 公司系由浙江自立氧化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整体变更合法合规.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为从事刚玉、氧化铝微粉等优质、高效、节能高档 氧化铝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整体变更过程中未改变历史成本计 价原则,存续时间可自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连续计算,至今已满两年;

公司主营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股份发行和转让 浙江自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1-5-3 行为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 自立新材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股 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条件,7 位内核委员经投票 表决,5 票同意、2 票反对,同意由我公司推荐自立新材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中挂牌并公开转让.

三、推荐意见 根据项目小组对自立新材的尽职调查, 我公司认为自立新材符合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所规定的挂牌条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公司前身浙江自立氧化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自立有限 )成立 于2013 年12 月25 日.2016 年6月29 日,自立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对天健 出具的 天健审〔2016〕6966 号 《审计报告》和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 坤元评报(2016)302 号 《评估报告》的结果,全体股东予以确认.同日, 全体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 ,约定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将自立有限整体变 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将自立有限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136,219,526.01 元,扣除专项储备后,折为 11,689.00 万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 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同时,该协议书还对股份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筹办事项、发起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做了明确 的约定.

2016 年7月15 日,自立新材(筹)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一 致通过了《关于设立浙江自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 《浙江自立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 、 《关于同意公司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议案》等议案.

2016 年7月18 日,天健出具天健验(2016)299 号《验资报告》 ,审验确认 截至

2016 年7月17 日止,股份公司(筹)已收到全体发起人以其拥有的自立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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