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7-03-17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48 号 《东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十六届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8年2月12日―2― 东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 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完善教育设施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满 足常住适龄儿童、 少年入学需求,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 划、建设、移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改建居住区,包括新建、改建的商品房和保 障性住房小区;

本办法所称配套教育设施,包括公办或普惠性民办 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建设单位, 包括商品房小区开发企业、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责任主体. 第三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 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及时移交、公益办学的原则, 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 按照 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的原则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执法合作、信 息共享等联动机制,依法做好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 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城市综合管理、工商、人民防空、税务、财政、 审计、监察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新建、改建居住区配 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建 立健全配套教育设施工作专项公示制度.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第六条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 行政区域内常住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以及城镇化发 展水平等因素,编制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 的建设义务主体、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设置标准与建 设进度等提出明确要求.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 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具体要求,指导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各园 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 划草案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 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 的意见. 第八条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 对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对经评估不合格 的或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进行修改,并按照原 编制程序进行报批. 第九条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或者 修改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 在其中落实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控制性详 细规划的规定,对基础教育设施用地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 施用地的规划安排一经生效,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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