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占、 破坏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 用地性质,或者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途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第二十九条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 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