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7-03-20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

(三) 项所指的股份数目按有关股东提出书面要求当日所持的股份计算. 第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 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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