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7-03-20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其他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如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不 得变更通知规定的股权登记日.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及提案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 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董事候选人名单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12 日前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核准 筛选任职资格及简历等文件 .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由公司发起人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公司创立大会选举 产生;
董事会换届, 下一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 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 权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第一届监事会成员由公司发起人提出侯选人名 单,经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换届,下一届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 届监事会提出,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