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7-03-26 |
678 百 万元. 由於经合并百分比率中有一项超逾 5%但低於 25%,故福城股权转让协议及长城股权转让协议项 下拟进行的两项收购构成香港上市规则第
14 章项下的须予披露交易 , 并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有 关申报、公告的规定,但毋须遵守寻求股东批准的规定. VII. 释义
7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工商局」 指 有关的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长城煤矿」 指 内蒙古鄂托克前旗长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一间在中国成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股权转让协议」 指 新矿内蒙古公司与本公司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日就本公 司收购长城煤矿 25%股权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
「本公司」 指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中外合 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 H 股及 A 股分别於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福城矿业」 指 内蒙古福城矿业有限公司,一间在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
「福城股权转让协议」 指 新矿内蒙古公司与本公司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日就本公 司收购福城矿业 35%股权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