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7-03-27

5 股东大会议案二: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因订立《华电湖北股权转让协议》 ,本公司与中国华电财务有限公司而订立 《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连同上限增额的 议案 由于湖北发电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华电财务公司一直有存款, 使得收购湖北发 电公司股权后,公司在华电财务公司的存款额度将所有增加.为此,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15 年5月15 日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与华电财务公司金 融服务持续性关联交易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 同意本公司在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华电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上 限因本次收购由

60 亿元调整为

75 亿元. 根据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公司于

2015 年5月15 日与华电财务公司 签署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于之补充协议》 . 具体情况请参见公司于

2015 年5月16 日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 告》 . 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本公司聘请了中投 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为上述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 财务评估,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独立董事委员会也出具了独立意见. 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上述补充协议属于关联交易,须在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也不计入计算投票表决总票数. 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即同意公司在华电财务公司存款额度上限由

60 亿元调整为

75 亿元,与华电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并6与华电财务公司进行该框架协议项下的关联交易, 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士根据 境内外监管要求对华电财务框架协议酌情进行修改, 并在与华电财务达成一致后 签署该协议,并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完成其他必须的程序和手续. 如果股东大会否决本议案, 本公司于

2014 年11 月6日签署并经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原《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依然有效.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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