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7-03-30 |
4 由於出资人协议书项下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於5%,因此,出 资人协议书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48条独立股东批准规定,仅须遵守上市规 则第14A.45及第14A.47条申报及公告规定.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与华电集团 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或其他有关方并无订立其他关连交易,而该等交易将须根 上市规则第14A.25条连同出资人协议书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合并计算. 概无任何董事於出资人协议书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故此,根 关法律法规,彼等毋须就有关批准出资人协议书而提呈的决议案放弃投票. 订立出资人协议书的理由及裨益 基於合资公司股东间的优势互补及资源共享,以及为把握中国政府提倡勘测及开 发页岩气资源的机会,董事会认为,通过成立江西页岩气及由合资公司股东组成 的法团,本集团将获得满意的回报. 成立江西页岩气仍须获得有关监管机关的批准. 董事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出资人协议书的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属公平合理,且出资人协议书的订立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一般资料 华电新能源 华电新能源为在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乃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华电新能源 主要从事经营风电、分布式能源及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业务. 华电工程 华电工程为一家在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华电实益全资拥有,且於本公告 日期,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1.035%.华电工程主要从事发电项目总包、材 料及设备销售及技术开发和谘询服务. 江西省煤炭集团 江西省煤炭集团为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企业,主要从事煤炭生产及煤炭加工. 赣中南地质院 赣中南地质院为在中国成立的事业单位,主要是从事地质勘查、测绘、找水建 井、工程地质;
地质灾害环境评估、治理;
气体勘查与开发.
5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 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二零一一年 八月十九日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 股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修订 和通过,并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后经不 时修订、补充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修改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控股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及指华电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华电」 指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 「华电工程」 指 中国华电工程 (集团) 有限公司 「华电集团」 指 华电及其附属公司 (不包括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华电新能源」 指 华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煤炭集团」 指 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 「赣中南地质院」 指 赣中南地质矿产勘查研究院
6 「江西页岩气」 指 江西新能页岩气开发有限公司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 的最终名称为准) ,将根泄沙闪⒌挠邢拊 任公司 「合资公司股东」 指 华电新能源、华电工程、江西省煤炭集团及赣中 南地质院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 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出资人协议书」 指 华电新能源、华电工程、江西省煤炭集团与赣中 南地质院就成立江西页岩气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 十八日订立的出资人协议书,有关详情载於本公 告 「出资人协议书的主要条款」 一节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黄宪培 中国北京,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黄宪培先生、方正先生及黄少雄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