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7-04-02 |
(二)探索项目公司股东开展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除PPP 合同对项目公司股东的 股权转让质押等权利有限制性约定外,在项目建成运营
2 年后,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能 够带来现金流的股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存量股权资产,提高资产 流动性.其中,控股股东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股权带来现金流现值的 50%,其他股东发行规模 不得超过股权带来现金流现值的 70%.
(三)支持项目公司其他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在项目运营阶段,为项目公司提供 融资支持的各类债权人,以及为项目公司提供建设支持的承包商等企业作为发起人(原始
5 权益人),可以合同债权、收益权等作为基础资产,按监管规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 存量资产,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 PPP 项目建设实施.
二、严格筛选开展资产证券化的 PPP 项目
(四)开展资产证券化的 PPP 项目应当运作规范、权属清晰.项目实施方案科学、合同 体系完备、运作模式成熟、风险分配合理,并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 公司预期产生的现金流, 能够覆盖项目的融资利息和股东的投资收益. 拟作为基础资产的项 目收益权、股权和合同债权等权属独立清晰,没有为其他融资提供质押或担保.
(五)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当分别符合相关要求.项目公司作为发起人(原始权益 人)的,应当已落实融资方案,前期融资实际到账.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股东作为发起 人(原始权益人)申请通过发行主管部门绿色通道受理的,项目还应当成功运营
2 年以上,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信用稳健,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或虚假信息披露,无不良信用记 录.
三、完善 PPP 项目资产证券化工作程序
(六)依据合同约定自主开展资产证券化.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应在 PPP 合同中,通过 适当的方式约定相关各方的资产证券化权利和义务,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可按照合同约定 自主决定开展资产证券化, 向发行主管部门提交发行申请. PPP 项目相关各方应按合同约定, 配合接受尽职调查, 提供相关材料, 协助开展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方案设计和信用评级等工作.
(七)择优筛选 PPP 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优先支持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市场 化程度较高、公共服务需求稳定、现金流可预测性较强的行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优先支持政 府偿付能力较好、 信用水平较高, 并严格履行 PPP 项目财政管理要求的地区开展资产证券化. 重点支持符合雄安新区和京津冀协同发展、 一带一路 、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的 PPP 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 鼓励作为项目公司控股股东的行业龙头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 盘活存 量项目资产,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八)择优推荐 PPP 项目资产证券化.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择优推荐资产 证券化项目.PPP 项目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可在向发行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前, 自主向省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推荐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PPP 项目实施方 案、PPP 合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项目运营年报,以及项目资产
6 证券化方案说明书、交易结构图、法律意见书等.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 有关监管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出具推荐意见并抄报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