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7-04-02 |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888,2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577%;
反对 3,476,3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423%;
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唐勇强律师、李浩元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 公司二一五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现场大会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真实、 合法、有效的,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5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
4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