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7-04-04 |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6]A0050 号致: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贵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 称 《股东大会规则》 )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细则》 )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从业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 《股东大会规则》 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 《证券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 《网络投票细则》 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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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16 年1月23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的《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 告》和2016 年2月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的《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贵公司董事会已作出决议,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贵公司董事会已 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24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可委托 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 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时间、方法和操作流程等. 根据上述公告, 贵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 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2月17 日上午 9:00 在山西省太原 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街
18 号阳煤大厦
15 层会议室召开, 会议的召集以及召开 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