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7-04-11

要求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委员会进行口头或书面工作汇报.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 《公司法》 、 《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 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在获得董事会授权后,在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委员会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由董事会办公室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足够的会 议材料,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 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和召开的方式;

(二) 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及相关信息;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 《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出.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参加本委员会会议.

4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可以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

只要通 过上述设施,所有与会董事在会议过程中能清其他委员的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 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和口头表决.在有董事 借助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的情况下,在其举手表决情况下,借助视 频或电话会议或类似通讯设备表达的口头表决意见视为有效,但会后应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 将投票原件寄回公司.口头表决与书面签字具有同等效力,但事后的书面表决必须与会议上的口 头表决一致.在投票表决情况下,可以传真或 PDF 格式附件的电子邮件附件的方式投票表决.会后,该委员还应将以传真或 PDF 格式的电子邮件附件方式投票的原件寄回公司. 第二十二条 由所有委员分别签字同意的书面决议书,应被视为与一次合法召开的委员会会 议通过的决议同样有效.该等书面决议可由一式多份文件组成,而每份经由一位或以上的委员签 署.该决议可以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签署及传阅.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做会议记录,并由支持和联系部门指定专人担任记录 员.会议记录应对会议上所审阅的事项及达成的决定作足够详细的记录,其中应该包括各委员提 出的任何顾虑及委员所表达的不同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作 为公司的重要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若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 应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段查阅.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后,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需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 关负责人员进一步落实的,本委员会有权在其规定的时间或下一次会议上,要求相关人员汇报有 关事项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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