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2017-04-11
担保函 本《担保函》由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担保人于

2011 年8月30 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出具.

担保人: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

9 号裕园广场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连平 鉴于:

一、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根据《公司债券发 行试点办法》之规定,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的"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

二、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是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 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具有提供担保的法律资格.

三、担保人出具本担保函时,已就其财务状况和涉及的仲裁、诉讼等情况进 行了充分披露,具有代表发行人清偿债务的能力,并已获得签订本担保函所必要 的授权和批准. 担保人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 在此承诺对本期债券的到期兑付提供无条件的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事宜如下: 第一条 被担保的债券种类、数额及期限 本期债券为被担保债券,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发行期限不超过

10 年.本期债券的具体发行规模、期限、品种由《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11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规定. 第二条 债券到期日 本担保函项下的债券到期日为本期债券所有品种的最后一个到期日,由《募4-5-2-1 集说明书》具体规定.发行人应于本期债券的兑付期限内和付息期限内清偿本期 债券的全部本金和利息.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 担保人承担保证的方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四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 如发行人不能在《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偿付本期债券本金和/ 或利息,担保人应在收到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合法持有 人(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或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书面索赔要求后

10 个工作日内, 根据本担保函向债券持有人履行担保义务,将相应的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划入证券登记机构或债券受托 管理人指定的账户.债券持有人可分别或联合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债券受 托管理人依照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代表债券持有人要求担保人履行 保证责任. 担保人保证在接到债券持有人或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书面索款通知后向 债券持有人清偿上述款项. 第五条 保证范围 担保人保证的范围包括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 债权的费用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 保证期间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本期债券发行首日至本期债券所有品种的最 后一个到期日后两年.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在此期间内未要求担保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 或其在保证期间主张债权后未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向担保人追偿 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七条 发行人、担保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 4-5-2-2 担保人为发行人履行本期债券项下还本付息义务提供担保, 债券受托管理人 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行使担保项下的权利. 第八条 财务信息披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对担保人的财务状 况进行监督,并要求担保人定期提供会计报表等财务信息. 第九条 债券的转让或出质 债券持有人依法将本期债券转让或出质给第三人的, 担保人在本担保函约定 的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条 主债权的变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债券持有人会议核准/批准,本期债券利率、 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等发生变更时,不需另行经过担保人同意,担保人继续承担 本担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但是在发生前述情形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书 面通知担保人. 第十一条 加速到期 在本担保函项下的债券到期之前,担保人发生分立、合并、减资、解散、停 产停业、进入破产程序等足以影响其履行本期债券的担保责任的重大事项时,发 行人应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新的保证.发行人不提供新的保证时,债券持有人及债 券受托管理人有权要求发行人、担保人提前兑付债券本息. 第十二条 担保函的生效和变更 本担保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人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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