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亿元的公司债券之日生效,除第十条所述情况外,担保人在本担保函第六条规定 的保证期间内不得变更、撤销或中止本担保函. (本页以下无正文) 4-5-2-3 (本页无正文,为《担保函》签署页) 担保人: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4-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