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 2017-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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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12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 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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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