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7-04-13 |
及(ii)出售事项的相关交易成本、税项及开支之间的差额计算. 所得款项用途 董事目前拟将出售事项所得款项用作本集团的一般营运资金.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於根鲜泄嬖虻14.07 条出售事项涉及的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於5%,而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25%,根鲜泄嬖虻14章,订立协议构成本公 司的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通知及公告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协议」 指卖方与 买 方就 出售 事项 所 订立 日期 为 二零 一八 年十 二 月二十四日的买卖协议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江山控 股 有限 公司 ,於香港注 册成 立 的有 限公 司, 其 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完成」 指 完成出售事项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C
4 C 「出售事项」 指根 议 的条 款, 卖方 向 买方 出售 贵 溪项 目公 司的 全部股权 及 买方 承担 卖方 向 贵溪 项目 公 司提 供的 未偿 还 股东贷款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贵溪项目公司」 指贵溪市 中 元太 阳能 电力 有 限公 司, 於 中国 注册 成立 的 公司,於本公告日期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贵溪项目」 指贵溪项目公 司所拥有 位於江西 省贵溪市 的50兆 瓦太阳 能发电厂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兆瓦」 指 兆瓦 「中国」 指中华人 民 共和 国, 就本 公 告而 言, 不 包括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买方」 指 青海新能源 ( 集团 ) 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的普通股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卖方」 指江山永 泰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於中 国 成立 的公 司, 为 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 指 百分比 C
5 C 承董事会命 江山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曾俭华先生 香港,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於本公告 日期,董事 会包括四名 执行董事曾 俭华先生 、 侯跃先生 、 邓成立先 生及靳延兵先 生;
两名非 执行董事胡 德光先生及 王科先生 , 以及三名 独立非执行 董事缪汉杰先生、陈健成先生及王芳女士.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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