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7-04-14 |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66) 续订独家经销框架协议 及 同仁堂独家经销框架协议项下之持续关连交易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之公告 , 内容有关本公司与同仁 堂国药订立之独家经销框架协议及同仁堂股份与同仁堂国药订立之同仁堂独 家经销框架协议项下之持续关连交易. 董事会谨此宣布 , 由於上述框架协议之有效期及其项下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上 限均将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i)本公 司与同仁堂国药续订独家经销框架协议 , 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三年;
及(ii)同仁堂股份与同仁堂国药续订同仁堂独 家经销框架协议 , 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 期三年. 本公司预计续订之独家经销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截至二零二 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年度上限将分别为人民币49,600,000元、人 民币64,900,000元及人民币84,200,000元;
及同仁堂独家经销框架协议项下拟进 行之持续关连交易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年度上限将 分别为人民币74,400,000元、人民币97,300,000元及人民币126,300,000元.
2 同仁堂股份为本公司之直接控股股东及关连人士,其直接持有本公司46.85% 之股权.於本公告日期,同仁堂股份亦直接持有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同仁 堂国药33.62%之股权.根愀凵鲜泄嬖虻14A.16条,同仁堂国药及其任何 附属公司为本公司之关连附属公司.,本公司与同仁堂国药依┲ 家经销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同仁堂股份与同仁堂国药依┲ 仁堂独家经销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均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续订之独家经销框架协议及续订之同仁堂独家经销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 之持续关连交易之预计年度上限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均低 於5%,因此,上述持续关连交易均仅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申报、年 度审核及公布之规定,而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I. 背景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与同仁堂 国药订立之独家经销框架协议及同仁堂股份与同仁堂国药订立之同仁堂独家经 销框架协议项下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上述框架协议之有效期及其项下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上限均将於二零一七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i)本公司与同仁堂国药续 订独家经销框架协议,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为期三年;
及(ii)同仁堂股份与同仁堂国药续订同仁堂独家经销框架协议,自 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三年. II. 本公司与同仁堂国药续订之独家经销框架协议 由於现有独家经销框架协议之有效期将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本 公司与同仁堂国药按相同之条款及条件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续订该协议, 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三年. 1. 续订之独家经销框架协议